银华回报: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4-14 12:30 点击次数:59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21 日 基金名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0904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 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 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恢复申购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恢复赎回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恢复相关业务 恢复转换转出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的日期及原因 恢复申购、赎回及转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 说明 换业务的原因说明 关规定,本基金自本次开放期即 2025 年 3 月 25 日(含)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含)期间的工 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1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1 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1 日 暂停相关业务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1 日 的起始日及原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 因说明 换业务的原因说明 关规定,本基金自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 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2025 年 3 月 31 日 15 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 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 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 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 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 放期为当月最后 5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 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 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 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发起资金 持有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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